依据《上市规矩》第十四章,这两家上市公司的此项十分严重的出售事项须契合有关申报、公告、通函及获上述两家公司股东同意的规矩。因为LET的控制权在2022年5月易手,故依据《上市规矩》第14.06E条,任何严重出售事项在控制权易手起计36个月内均受到限制,除非在控制权易手后上市公司余下部分事务可以契合《上市规矩》第8.05条的规矩。
证监会觉得,该十分严重的出售事项完成后,LET及凯升的事务未必可依据《上市规矩》第13.24条,有满足的事务运作和适当价值的财物支撑其营运,以保证其股份持续上市的位置。因而,依据《上市规矩》LET及凯升未必会被视为合适上市。